偽道德

對上2個月連續主持了3個主題相同的講座,分別只是由不同單位舉辦,不單3個講座都有一個共同的題目,而且這題目更是過去10年不停在討論的。

10年,不能算是一個短時間。10年時間,任何事情也可以起很大的變化,因此方會有十年人事幾番新之說。人在不同的人生階段會有不同的事須要去做,有不同的問題要去處理,所以如果有些問題10年都解決不來(或沒有去解決),倒真的值得認真思考一下,到底是這問題根本不重要,還是有人根本沒真正打算去解決這問題?

我講的題目不是政改不是普選,這些題目不輪到我講,也是沒得講的了,談判從來都是要看手上的條件的,過去沒把握時間去創造自我條件,到今天仍在吃奶的香港,又憑甚麼來談判呢?這點我在186期已說得夠明白了。

幾個講座中探討的共同題目是─「美容師能否繼續操作光學美容儀器?」可能不少讀者的即時反應是:「嘩!仍在講這題目?不悶的嗎?」

確實是悶的,且悶爆了!講到連我自己都不想講了,但偏偏近日行內又在流傳美容師將不能繼續操作激光、彩光儀器的傳言,於是不停有人問:「聽說快要禁止美容師使用激光、彩光儀器了,是不是真的?我們該怎麼辦?」於是,又講了。

當然,空穴來風,事必有因。10年前(嚴格來說是11年前,即2003年),有不允許美容業使用激光、彩光儀器之說,是因為當時政府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欲立法規管醫療儀器,而奇怪地不少美容院在使用的美容儀器(包括激光和彩光儀器)又將會「被」定性為醫療儀器,而每天在美容院內使用這些儀器的當然是美容師,按簡單邏輯思考,不難推論若由不屬醫療專業的美容師去操作一些「醫療儀器」,其資格與能力自然存疑了,由一些資格與能力俱存疑的人員去操作這些應用在人體身上的「醫療儀器」當然是天大的不恰當行為了。於是有人走出來說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不恰當的行為當然要盡速被取締了。這樣看來是不是很合理?

之前已講了很多,今次我不想在此討論我不認同把作美容用途的儀器定性為醫療儀器的論點了,我只想嘗試帶出一些可怕的事實。

長官們一直表示,並無意針對或扼殺任何一個行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他們所做的一切(例如把美容院用的儀器都納入作醫療儀器規管)都只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噢,又無意扼殺任何行業,又保障市民安全,出發點很正確、態度也很對啊!Isn’t it?所以,儘管我並不同意他們企圖採用的規管方式,我仍是同意要去研究、要去討論,怎樣的規管才可真正保障公眾的安全。只是,不同的界別、不同的背景、不同的角度,以至不同的利益在背後,都會有不同的考慮和見解。因此,這些影響多種不同持份者的規管肯定會引發紛紜意見,加上定立一條新的法例往往需時經年,實非一時三刻能解決之。

但如果真的有心要保障公眾的安全,在法例又未有定案時,是否也應要考慮採取些甚麼措施,去提升公眾在接受使用這些「儀器」的美容服務時所獲得的安全保障呢?而我認為不管這些器具最終被定性為「美容儀器」或是「醫療儀器」,最能確保這些器具被安全地使用,莫過於確保使用這些器具的人具備應有的知識和技能,而確保使用者具備應有的知識和技能,莫過於提供相關的訓練和考核。這樣簡單的邏輯我們的高官不會搞不懂吧?只要器具不變、用途不變,是不會因為你將來叫它做甚麼儀器,便會改變操作者所須要掌握的知識和技能的,這些應該也是常識吧?

基於這理念,10年以來,不斷向教育局(技能提升計劃)、職業訓練局(美容美髮訓練委員會)、僱員再培訓局(行業諮詢網絡)等部門建議針對操作這些「儀器」的人員提供適切的訓練,但結果都一一被「種種理由」婉拒了。當然我知道這些「種種理由」都不是真正的理由,大家亦不是不明白我上面所說的邏輯。真正的理由是大家都怕,怕矛盾、怕尷尬─由於有關議題尚有頗大爭議,於是有關部門怕若訓練了一批操作人員,萬一日後真的立法不允許某界別的人員操作某些儀器,便可能會引發矛盾的情況,也可能會為部門與部門之間帶來尷尬。這些真正理由,當然是不能Official地寫在這些政府部門或公營部門的會議紀錄上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規管落實前決不進行這些培訓,那些萬一便一定不會發生了。

好了,結果又如何呢?結果亦是因為種種原因,直到今天,2014年5月,由推出諮詢文件至今整整11個年頭,醫療儀器規管尚未立法,11年來亦未有任何法例對這些儀器或操作人員作出規管。你說可怕嗎?

可怕的並不是仍未對醫療儀器或美容儀器進行立法規管;可怕的並不是立法會的立法速度慢,可怕的是那些官僚們不要讓自己尷尬或揹黑鍋比市民的安全或某行業的發展更重要的價值觀;可怕的是他們永不會面紅地說做甚麼都只是為保障公眾安全的偽道德!

10年過去,爭議再起─2012年DR事件(一宗跟光學美容儀器完全無關的細胞注射療法事故)再次引發規管醫療機構和醫療儀器的討論;又再有人走出來說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要把所有激光和彩光美容儀器定性為醫療儀器,當然也再次倡議要禁止美容師操作這些「屬於」醫療界別的儀器。更糟糕的是,本來正要推行的美容行業資歷架構,也由於有內容涉及光學美容部分,整個推行進度(包括培訓和認證)又再遭受到阻延。不難推斷,官僚又會再一次使出只要規管落實前決不推行這些培訓或認證便一定不會令他們尷尬的絕招去處理這個問題。

我真的很想有官員能回答,如果過去的10年政府有積極去培訓操作光學美容儀器的人員,是對公眾較有保障,還是像現在那樣,10年來都停留在爭論階段,才是對公眾最好的保障呢?

為了你們的偽道德,到底我們還要奉獻多少個10年呢,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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