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 連曾蔭權都要僭建
不單曾蔭權僭建,教育局孫明揚局長僭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林瑞麟局長僭建、環境局潘潔副局長僭建、行政會議成員梁智鴻僭建;湯家驊議員、陳鑑林議員、黃容根議員、張學明議員、王國興議員、梁耀忠議員、陳偉業議員……統統僭建。有人說他們仗著官職知法犯法,更有人說他們是無厭貪官。
事實的真相是這樣嗎?當然不是。實情這不過是一場政治鬧劇,跟僭建的核心問題一點關係也沒有。事件前因是一直沒有全面普選特首和議員;加上一眾問責官員亦從不問責(做錯再大的事,特首只會說:我已責成有關官員下次會改善……);議案只要數夠票通過,官員更是懶理議員意見……導致非建制派人士一直都很不妥。於是乎一發現對手有污點,當然會大挖特挖、大事張揚。這種手法已經遠遠談不上議事、論事,算是打爛仔交了。打得爛仔交,自然你會撩陰時我亦懂插眼,於是大家的臭屎便愈揭愈多。政治,本來就如此污穢,今次只一例。
坦白說,作為一個香港市民,我對現時的管治班子及建制派的表現是很不滿意的。但以事論事,大家想深一層,他們今次的所作所為─所謂僭建,你真的認為很有問題嗎?我倒不這樣認為。孫明揚室外那放花園用具的屋仔有打擾你或任何人的生活嗎?林瑞麟天台的木欄有僭越別人的1吋地方嗎?潘潔天台的太陽能熱水器和帳篷又影響了誰人?他們更絕對不因僭建而變貪官(因為他們不敢在位時直接貪),如果他們在位便直接貪,早已夠錢買那些幾萬呎大宅,要幾間屋便有幾間屋了,何須那麼鵪鶉住那兩三千呎「蝸居」,然後偷偷去僭建呢?
可能你又會問,都有幾千呎屋住了,何苦還要明知故犯去僭建呢?這裡其實是兩個問題來的,一個是為何要僭建?一個是為何要明知
故犯?
先談為何僭建。其實講得簡單點,6個字已可清楚交代僭建的原因─改善居住環境。按我們看到的僭建個案來說,就是想得到更多可用空間(想得到更多空間用來間房、用來做客廳、用來乘涼、用來曬衫、用來給小孩子玩、用來養狗……反正需要更多地方用)。反而值得思考的是為何連特首和高官都要僭建?想要更多空間用,不是買多幾層樓便可以了嗎?你話呢?
現在看到問題的核心了嗎?香港的樓價,連月薪2、30萬的高官都不是想買便隨便買得起,想買多大便可買多大的。莫說痴想要更多空間作甚麼甚麼用途,相信大部分香港人連擁有有尊嚴、有私隱的居住空間也辦不到。幾多夫婦在情到濃時亦不敢做愛,只因年幼子女就睡在布簾的隔壁;幾多已達青春期的少女連睡覺都要戴Bra,只因要和哥哥弟弟Share一間60呎的睡房和上下格床。上月土瓜灣馬頭圍道一場四屍五命大火更提醒了我們多少人寧冒生命危險,一家大小無奈地居住在他們僅僅負擔得起、環境及安全條件都極差的「劏房」之中。
在居住環境和土地房屋政策都極度扭曲的香港,令多少人耗上一輩子的青春,只能(有些人甚至未能)換來個勉強容身的斗室。想改善居住環境?想買多層樓?即使肯捱,恐怕這一輩子亦不夠命長。作為這個外匯儲備排行全球十大(其他9大的儲備都是以全個國家計,而香港只是一個地區,絕對是富可敵國了)的「國際大都市」的市民,這是我們應該得到的對待嗎?
再說為何明知故犯。其實有些法例是常常會明知故犯而又不會有人執法的(例如深夜在不阻礙人的路邊「非法」泊車,早上把它開走);也有一些很笨很白癡的法例是無必要一成不變地去死守的,是要看有沒有抵觸立法的精神(例如按摩院條例(當年立法目的是為杜絕色情勾當)修訂前,絕大部分美容院還不是一樣沒有按法例要求去申請個按摩院牌照,而照樣幫客人按摩─因為這些美容院只僱用女性員工及只為女士服務,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色情成分)。盲目執法只會構成無必要的擾民和衝突。我在78期編者話便曾經分享過一次深夜時分停車在一條車跡罕至的路旁(可上落客區)等朋友時,被警察「有理驅趕」的類似衝突經驗,你去翻看便會很明白我有多火。
類似的經驗我還有很多,再分享一個和僭建有關的。話說當年我買了一個頂樓連天台的住宅單位(不是新界村屋),因為連天台的關係,比相同呎數的單位要貴數十萬。為甚麼要花多點錢去買連天台的單位?貪它夏天夠熱嗎?貪它可能會漏水嗎?當然是貪它多了個天台,可以有多些地方用。但天台不「建設」一下是很難用的。於是為了可存放家居的雜物,我在天台放置了一間小型組合屋;又為了隔熱和避免曬晾的衣物不被突如其來的驟雨弄濕,我又加建了一個伸縮帳篷。可是,這兩件東西都被定義為僭建物,我才弄好了不久,便收到有關部門的清拆通知,其效率也是挺快的。但我想,天台是我真金白銀買的、組合屋和帳篷也沒有侵佔或影響到其他人,不是你說拆便拆那麼順攤的,於是硬頸的我誓要堅持到底。結果,這兩件「僭建物」最終都被我「很不安心地」保存下來。
到底是如何「很不安心地」保存下來的呢?原來,把東西「放」在自己的天台是不違法的,但若果你把「放」在天台的「東西」給固定了、鑲死了,那便是僭建。那即是說,我找那些原本幫我把組合屋和帳篷裝置得非常穩固安全的師傅回來,把它們全部拆鬆,使這些「放」在天台的物件不再和樓宇有結構性相連,便不再算是「構築物」了,有關部門也沒再來找我麻煩了。那安全問題呢?「東西」就這樣「放」在天台,颱風來時不是很危險、不是更有機會危及他人的安全和財產嗎?很無奈,他們只會談合不合法,沒興趣和我探討安不安全。為了「合法」,我也不敢再把這些放在天台的物件固定裝好了,只有盡力用威也(鋼索)左綁右綁,「很不安心地」讓它們留在天台。
我相信訂立禁止非法僭建法例的精神,是避免有人可侵佔屬於他人(或公眾)的空間,及一些在沒有監控下去搭建的物件對其他人構成的潛在危險。但上述例子的執法結果恰恰違背了法例的精神。全港有40萬個僭建物(估計實際不止此數),你認為大家都不知道有非法僭建的法例嗎?為甚麼會有那麼多人同時犯法?為甚麼連特首和高官、左派、右派、民主派、商界、勞工界議員都那麼齊心,一起知法犯法?你不察覺當中更重要的核心問題嗎?
法例是死的,執法者、執政者是生的;當然,更重要是你和我也是生的,不合理的法例,真係睬佢都有味!
BTW. 今年見全港的洋紫荊都開得異常燦爛,很想種一棵。但現今不論在公園或郊野,摘粒山棯採一塊樹葉都像做賊一樣,分分鐘都擔心會被票控,洋紫荊種子掉落一地找清潔工人掃走一件事,你若去採去摘就是犯法。今天我的小洋紫荊已長到7吋高了,你猜我哪裡來的種子?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