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與僭建 金錢與公義
最近有2件事,看到香港人的表現,實在不安。似乎香港已離淪陷日子不遠了。
一個地方不會好端端自己突然淪陷的,淪陷的原因必定是有敵攻之,且敵比我強,以致最終失守,再而淪陷。本來淪陷也未至於要死心的,但若然攻己之敵不是紅毛鬼不是蘿蔔頭不是蝗蟲,而竟然是本應好好管治這個地方的政府,那你還可存何寄望?
我所說的淪陷,當然不是指政府會搞垮香港。她只是運用策略,成功地令絕大部分的香港人眼中、腦中、生活中全都被金錢、被真正生活所需、被非真正生活所需所佔據,容不下其他東西─包括理性、公義和包容等等。反正已訓練到大家知道有錢才是最重要,有奶的才是好娘親。
只要看一看現在的香港人是怎樣生活,便不難想像何以有此結果─胎兒尚在母親肚裡未見天日,便已踏上競爭之路,首場硬仗便是產房床位之爭;然後一出生便要爭奶粉;還未懂得走路便要開始爭學位,由幼稚園、小學、中學一直爭至大學;然後,再以半生營役去爭藏身一瓦;即使最後撒手塵寰,神遊太虛加3年銀河系之旅回來,仍未必保證能爭得葬身之地。
是誰讓我們從出生到死都要不斷地去爭呢?很明顯,是政府。政府又用甚麼方法令我們心甘情願或不心甘情願也要一生不斷地去爭呢?很容易,只要壟斷資源,然後不公平地分配資源便可。那為甚麼政府要這樣做呢?很簡單,利於其統治。當全民(起碼大部分人)由出生至死都被誘導、被勞役於上述之爭,還那有時間、有精力、有智慧去抗衡那些貪婪和獨裁的當權者和利益集團呢?
說回文初提到的2件事。其一是立法會近日的拉布戰。就政府針對防止立法會議員辭職後立即再參與補選以達至變相公投效果的《替補機制法案》,陳偉業、長毛和黃毓民幾位議員提出了超過1,300項的修訂,透過就每項修訂進行冗長的發言和不斷要求點算會議人數等的拉布戰術,企圖拖延至本屆立法會期終結,使法案無法通過。就成效而言,今次這幾位「反斗」議員的戰術確實是非常成功,一時間政府和一眾議會大多數的建制派議員均束手無策。最後只好不斷提出浪費公帑和阻礙立法會運作等論點,希望製造輿論,施壓使幾位議員停止拉布。
在此先表態,本人一直不是長毛和黃毓民議員的Fans,也一直認為縱然不耍蠻就別無他法抗爭也好,都不須太過著眼於嘩眾。我當然理解,表現嘩眾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嘩眾的效果,是一種技術、一種手法,沒有對與錯,只有Buy不Buy。但這次他們拉布戰並沒有使用野蠻激進或浮誇嘩眾的手法,是一次漂亮的純技術性擊倒,清晰地告訴當權者和利益集團,並非手上有足夠票數便可為所欲為,置弱勢一方聲音於罔聞。
但近日和身邊朋友談論此拉布事件時,得到的回響竟然是大部分人都不認同他們的做法,認為他們只是在「玩嘢」、在浪費時間去做一些沒有結果的事(因為無論如何拉布,最終法案總會通過),最重要是在浪費公帑。可能這條法案對全港百分之99.999999的人來說都沒有影響,因為我們都沒打算去參選立法會議員,更遑論辭職後再參與補選,但這樣就不值得花時間去爭取、去討論個明白嗎?明知不會有結果的事便不去做才是正確的價值觀嗎?聽到這般言論,怎不教人沮喪。但最最叫人傷心的是「浪費公帑」這個最多人提出的批評。大佬,立法會不是做生意、不是計成本的地方啊!公義是無法用錢來衡量的,好不好?換個角度看,如果今次拉布戰是發生於當年阻撓《23條》立法,不知道批評指責的人又會不會變成鼓掌者?其實,今次整件拉布事件的重點在於精神,並不在於細節,只是不知道有多少人真箇明白。
另一件事是早前鬧得滿城風雨的新界村屋違規僭建問題。事件更引發「市區人」對「新界人」的不滿和指責,認為政府厚此薄彼,令社會的矛盾和分化加劇。
就事件本身而言,其實並沒甚麼討論空間,法規既已定下來,大家便應乖乖遵守,若認為有關法規不合理、不公義,一就是在定立法規前據理力爭,甚至如上面談到的《替補機制法案》拉布戰般據理抗爭;不就是對有關法例提出修訂(儘管在現行法制下由市民或議員主動提出修例的成功機會很微乎其微),但在法例生效期間,違規僭建就是違規僭建,無庸置疑。
弄至今天局面,只能怪政府執法不力,至於如何收拾爛攤子,那是高官們的問題。我想討論的,是我聽到很大量針對新界人(正確點來說是新界原居民)的指控。這些評論可能大家都耳熟能詳,當中包括「政府已優待了你們新界人那麼多年……」、「為甚麼他們世世代代的每一個男丁都可以蓋一幢2,000多呎的丁屋,我們市區人欲窮一生積蓄都買不起500呎蝸居?」、「你們新界人霸了那麼多地仍不滿足,還肆意僭建……」、「為甚麼新界可以僭建,市區不可以?要僭就大家一起僭,這樣才公平」等等。這些看似合理的指控其實當中充滿了無知、無邏輯、無包容甚至是無賴。
不若我們討論前先來重溫香港一點歷史,只三言兩語不會太悶的。
.1842年8月29日,清朝廷因於鴉片戰爭中戰敗,與英國簽訂《南京條約》,將香港島永久割讓予英國;
.1860年10月24日,清朝廷再次於第2次鴉片戰爭中戰敗,分別與英、法、俄簽訂了《北京條約》,對英國方面,清朝同意永久割讓九龍半島(即界限街以南)給英國;
.1898年6月9日,英國人以港九土地有限,不足以支援英國在香港的發展為由,再與清朝廷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暫時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鵬灣以南,以及四周230多個島嶼的使用權99年,直至1997年6月30日。有關地區稱之為「新界」。
.當年的新界居民,由於不滿港英政府佔領原屬他們的土地並宣告為屬英女王所有,不斷奮起頑抗,英國人為了平息抗爭和安撫新界居民,遂登記新界土地的持有人及其後人為承租人(即新界原居民),並賦予他們一系列如「男丁世襲丁屋」、「男丁繼承遺產」、「豁免差餉」、「收地補償」、「保留習俗」、「就近安葬」等我們眼中的特權。
回顧過這些歷史事實,再重看一次那些對新界人的指控,仍站得住腳嗎?到底新界人是霸,還是被霸呢?他們的祖先以血肉爭取得來的「優待」,到今天會變成他們的錯嗎?窮一生積蓄都買不起500呎蝸居明明就是政府不愛子民,與新界人間屋大有甚麼關係?至於容許新界人僭建也要容許市區僭建才公平,這種意見已完全去到搏懵的層次了。
明白今天我們面對很多無理與不公義,但在對抗無理與不公義時,首先自己要講道理。噢!忘了告訴大家,小弟雖自小長大於新界田野之間,但無緣躋身新界原居民之列,故雖為家族男丁,但我和你一樣,並無豬肉可分,更無丁屋可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