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立法的得益者?三談冷靜期
如果有閱讀敝人每月寫的這篇編者話習慣的讀者,應不難發覺我寫來寫去,不管主題為何,重點其實都是講來講去三幅被的。沒錯,我真的是講來講去三幅被的。因為重要的東西不單只要重複去提,更要不斷的提、不斷的探討。其他不太重要的話題,大可留待豬朋狗友出來吹水發噏風時講;或對著一些你不想和他講,但又迫於無奈要和他應酬的人時,用來 Kill time 時講。一本刊物的編者話,本來就應該很大程度地反映主導這本雜誌的人(一般正常情況應該是編輯)對相關該刊物內容的,或不相關該刊物內容,但就其關心的事和物的態度和價值觀。
真正能惹起我關心的問題其實不是太多,來來去去都不外是教育、事物的本質(即學會問為甚麼)、正確的價值觀,還有居住和公義等問題。今次再談冷靜期的立法,就是想探討一些法例的本質,和這些法例的制定者真正關心的到底是甚麼。
已分別在多期編者話內談過設立強制性冷靜期不單未必能真正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無助於鉗制那佔小數的無良奸商之餘,反為大多數的殷實經營者帶來額外成本及行政工作增加的可能性。
那為何有不少法例制定者(某些官員和議員)仍堅持認為有立法的需要呢?難道真的是眾人皆醉我獨醒,你和我能想到的問題,我們的高官和議員們就偏偏想不到?那當然不是,當中自有其不可告人(不想告人)的原因存在。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除了我們關注的強制冷靜期立法外,其實還有其他許多同樣是無必要立的、甚至是不該立的、又或者立了亦冇用的法,同樣統統照立、統統照通過。這些法例和政策都有相同特色─就是不去面對問題的癥結(通常是不敢打老虎)、不去解決真正的問題,而是 Sidetrack 你的注意力到別處,繼而整色整水,讓你以為他們已做了嘢,好像已盡了力去幫你、去保護你,儘管其實到頭來甚麼都沒幫到你。
遠的不說,近期正在立法或即將立法的類似案例就有:最低工資和停車熄匙。我試來簡單拆解一下這些法例當中的關子和大家探討探討。
先拿最低工資為例。這條法例提倡的精神是保障低收入階層的市民,在付出勞力工作之後,能得到最基本(起碼足以生活、養家)的合理收入。從立法精神的角度來看,立法動機和理據的道德位置非常非常之高,基本上持反對意見的人就很容易會被負面標籤,不但不易取得支持,甚至會惹來嚴厲批評。單單這一點,就已決定了這法例一定會被通過。
不管政客們內心想法如何,他們絕大部分不會有 Guts 去冒得罪打工階層(即最大票源)的風險而去反對這種燙手法例;即使有 Guts 的,亦不見得有幾人能有智慧提出夠 Convincing 的理據;又即使有智慧去想出夠 Convincing 的理據或解決方向,但又會由於牽涉的政策及基礎改變更多更複雜了、影響到現有的最大既得利益者而使阻力更大了,即是說這條路實在太難行了,加上又有失去道德高地的風險,倒不如犧牲那些無力反抗者(例如中小企)的利益,去支持一條表面堂堂皇皇、立了也沒實際作用的偽法例吧。極其量整色整水─一方面支持法例通過,一方面說:「我們已盡了最大努力,盡量爭取對業界影響減至最少了……」
只談法例精神與道德,已得出結論了─低下階層確實是要得到保障與照顧的,但我們有考究過為甚麼方法就是要朝規定最低工資方向立法呢?從果索因,明顯是因為大家認為僱主太無良了,給基層工人的待遇實在太低太離譜了。你們真的這樣認為嗎?相信真的這樣認為的人,會覺得僱主即使有能力,亦不會願意照顧員工、不願意與他們分享成果,所以只願意給予員工們很微薄的薪金。但如果嘗試用同一邏輯去推斷,這些僱主一定是很願意照顧業主、很願意與地產商分身家,所以非常願意給他們奉獻很豐厚,甚至很離譜的租金了。
但實情又真的是這樣嗎?這樣立法又真的有用嗎?弱勢的一群從此就可以脫貧了嗎?
實情不是這樣的。實情是社會是很現實的、實情是有議價能力的人自會取得優勢、實情是絕大部分僱主並無這種優勢─在經營一門生意所必需的元素如資金、場地(商舖或 Office)、核心技術人員等方面,大多數僱主都是沒太大議價能力的。那誰最有優勢呢?倒後 40 字再讀一遍便知道,是掌握資金的、掌握物業的和掌握核心技術的人。做生意是要計數的,當形勢(那些必需的元素)「被人強」的時候,便不得不付出高昂的成本去換取,你要維持生計、要控制收支平衡,便唯有向形勢比你弱的人身上打算,這便是現實。有人會問這樣道德嗎?但在生意賺蝕的面前,你又道德得起嗎?
這樣立法有效嗎?我相信這種偽法例是沒有效的。即使有,也只會是一點點,那些規規矩矩的、沒有大堆軍師度橋的、賺點蠅頭小利的中小企,便唯有乖乖就範。至於那些有大把會計、財務和法律專才團隊坐陣的大財團和唯利是圖的真正奸商,自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種偽法例是吹佢哋唔漲的,反而可預計會引發大量工種外判和自僱人士的湧現(香港最大的、最多軍師的僱主─政府,其實早就帶頭外判不少工作去逃避責任和減省支出了,管你外判公司如何刻薄員工,起碼表面上這已不是他們的錯了)。到時,原本月薪 4,500 圓,在餐廳後巷洗碗的四嬸,便會搖身一變成為「四嬸專業食具清潔有限公司」,同樣以每月 4,500圓的收費,承包了這餐廳的「洗碗業務」(變成了 B to B),繼續每天在後巷洗碗。所不同的是,四嬸以後每月便要自行填報和繳交強積金,還有每年要自掏腰包到油麻地天橋底找個專門幫人報稅的阿伯幫手填寫利得稅報稅表。這種法例幫得了她嗎?
回說我們馬上要面對的商品說明條例修訂中的強制性冷靜期,其立法的效果和結果與最低工資立法是一樣的。就是立了一條看似保障消費者的法,顯示立法者愛民之心,但其實這法卻並不能真正保障到消費者,搞不好更減低了真正奸商的風險成本(作奸犯科的後果:大不了是回水)。最後輸的,將會又是那些規規矩矩、老老實實經營的中小企。那誰在這冷靜期立法遊戲上贏了、抽到了水?我還要說下去嗎?
有人會說內地和很多國家也有最低工資和消費冷靜期等法例啊,香港又不是先例……國內有的、外國有的就一定是好東西嗎?難道你以為外國的那些政客會比較有良心嗎?唉……別再做愚民,做隻貓、做隻狗不做愚民……
那會有可以真正保障到消費者的方法嗎?當然有,而且很多。不過今期我已冇位寫了。